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海口市科普场馆认定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口市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海科工信法规〔2023〕4号),我局制定《海口市科普场馆认定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执行,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2024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科普场馆认定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海口市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实施办法》(海科工信法规〔2023〕4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认定或者考核市级科普场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方式以自查自评、实地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实行分级考核评选。
第三条 科普场馆的认定和考核,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运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管理机构并有专人具体负责,配备相关专业讲解人员和辅导员;
(二)硬件设施构成,专业场馆展馆面积和使用、科普基地展馆面积和使用情况,展馆和基地配套设施完善度;
(三)服务内容完成情况,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全年免费开放多少天等情况;
(四)组织活动的实际成效,举办各类科普活动情况,参加相关单位组织的科普活动场次;
(五)根据年度科普工作部署需要增加的考核内容。
第四条 科普场馆的认定和考核体系。
市科工信局根据科普工作情况和认定考核内容,制定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并确定分值。科普场馆的认定、考核采取百分制,考评结果分为四个档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含80分)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评指标见《海口市科普场馆认定考核指标表》。
第五条 市级科普场馆的认定。
(一)制定认定方案。每年一季度,市科工信局制定科普场馆认定工作方案并印发通知,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申报海口市科普场馆资格认定。
(二)考察评选。市科工信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科普场馆认定专家组,对申报单位的科普场馆进行核查、评分,提出初评意见,并择优提出初评名单。
(三)审核和推荐。市科工信局会同市科协及区科技管理部门组成科普场馆认定评审小组,对专家组提交的考评成果进行审核,并推荐入选市级科普场馆名单。经市科工信局党组会议审议批准后,按认定程序发放认定文件和牌匾。
(四)市级科普场馆每年认定一批。期间视认定工作情况,可以进行补充认定。
第六条 市级科普场馆的考核。
(一)制定考核方案。市科工信局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并会同市科协组织实施。
(二)自查自评。市级科普场馆单位应当根据考核工作方案对运行满一年以上的科普场馆开展自查自评,并提供有关考核情况(含自查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
(三)组织考核。市科工信局、市科协、科普专家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调阅文件资料、实地走访、抽查检查等方式对科普场馆运行情况及社会效益进行考核。
(四)审定考核结果。考核小组对科普场馆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考核结果,上报市科工信局党组会审议。
第七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优秀、良好的科普场馆,经市科工信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给予奖励。
(二)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及格的科普场馆,由市科工信局责成其单位予以整改、完善。如两年内未能完成整改的,由市科工信局取消其市级科普场馆的资格。
(三)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的,原则上不超过被考核科普场馆数量的30%;考核被评定为良好的,原则上不超过40%。
(四)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的,一律不评为优秀或良好。
第八条 科普场馆的认定和考核,市科工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把好审核关。科普场馆单位不得虚报、谎报、拒报、迟报科普场馆建设推进情况,不得伪造、篡改相关数据。考评工作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因失职、渎职导致科普场馆建设未能如期完成的,考核结果计零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考核细则自印发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