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依法维护林农和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服务支撑绿色发展,现就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原林权证不变不换要求。各地要妥善处理原林权证与不动产权证的关系,坚持依法颁发的原林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不得强制要求换证。对已登记但尚未发放到权利人的林权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收回和注销。林权权利人以原林权证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存在权利交叉重叠、权属不清、证地不符等问题或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情形外,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办理,并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抵押权人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自然资源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抵押权人不得强制要求先换证再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沟通一致申请换证的除外;林权抵押存续期间,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沟通一致申请换证的,无需解除原抵押登记。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后续林权登记时,要最大限度利用原林权登记资料,原林权证范围内存在非林地但无权属交叉重叠的,不影响产权归属。
二、规范林权登记受理和审核。申请人持原林权证办理林权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自然资源部门不得以原林权登记精度不高、数据未移交整合等原因不予受理,不得随意增加登记材料。受理后,要依法依规进行登记审核,按程序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得采取在原林权证上简单标注,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方式办理登记,避免将历史遗留问题带入新增登记中。集体所有的林地,不单独登记集体林地所有权,统一纳入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三、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权益,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林地继续保持稳定。对承包到户的林地,林草部门要加强林地承包合同管理;对于林地承包合同权属清晰、面积准确的,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合同依申请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对于家庭承包的林地,农户自愿流转林地经营权的,仍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随意收回或注销承包户的林权证。
四、完善林地经营权登记。适应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林草部门要加强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管理,规范林地经营权流转。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承包、流转合同,依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登记,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林地经营权,由承包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对以家庭承包以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请;对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登记。各地要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中增设林权登记模块,按照国家数据库标准增加“林地经营权”权利类型等字段,可单独设置经营权图层,规范做好林地经营权登记,为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和抵押融资提供支撑保障。
五、创新开展林权地籍调查。根据《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关于集体林权首次登记相关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和补充地籍调查由政府组织开展的有关要求,集体林权首次登记和原林权登记成果不完善确需开展地籍调查的,自然资源部门和林草部门要按照政府明确的分工,联合开展地籍调查,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调查费用。其他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开展地籍调查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调查机构。集体林权地籍调查要发挥村组作用,根据权属来源资料,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高分辨率影像图、实景三维数据等成果,以内业为主开展调查指界,无法通过内业确定权属界线的,再进行外业调查。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由省级统筹组织开展林权地籍调查底图制作、软件开发和信息系统配发等工作,服务支撑市县开展地籍调查、数据整合建库等工作。林权地籍调查成果纳入地籍调查数据库统一管理。
六、优化林权登记办理流程。要围绕高效办好“一本证”,加快落实“一网、一门、一次”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后,涉及合同信息核验等事项的,由林草部门配合并联办理。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要加强林权登记信息和林地被征占用、林木采伐、退耕还林等林地管理信息共享,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系统有效对接,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各地要完善便民服务举措,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将登记窗口向乡镇、村组延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延伸,积极推进“林权登记+金融”无缝衔接“一站式”服务,努力提高林权登记效率。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互联网+林权登记”,利用远程线上办理林权登记申请、指界签章等事项。鼓励登记上门服务、节假日预约无休和延时服务等便民举措,方便进城务工林农办理登记。
七、协同推进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规范。各地要将林权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和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作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地制宜出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政策,积极构建政府主导,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村组共同参与的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机制,组建专门工作力量,协同做好资料收集完善、合同签订、地籍调查、纠纷化解等工作。原林权登记图件缺失、界址不清确需开展补充调查,调查后涉及合同信息调整的,应当变更合同后再进行登记。有条件、有需求的地方,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可稳妥探索以村为单位,结合发包、延包工作,开展整村地籍调查,集中清理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存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落实“属地处理”原则,由乡、县、市、省按法律规定的情形分级调处,鼓励农户之间的林权纠纷在村一级就地化解。各地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进展情况要通过不动产登记月报系统及时报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