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保证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和有效性,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三、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四、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相关要求。
五、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六、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业务科室或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必要时,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七、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监察审计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