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发改委、财政局:
为降低群众登记财产办事成本,创一流营商环境,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范围内实行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实行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
二、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对实行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政策后登记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继续收费,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通知落实到位。
三、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口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