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驻窗口工作人员的组织性 、纪律性,规范各项请(休)假和考勤制度,本着“规范、便民、廉洁、高效”的服务宗旨,着重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提高效能,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中心按程序批准派驻政务大厅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勤要求:按中心规定的办公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外出应事前请假,事后销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条 主管部门:督办处负责对服务大厅内各职能单位窗口工作人员考勤。
第五条 结果运用:考勤情况将作为季度考核、年终考核和各类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六条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中心正常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08:00~12:00时和14:30~17:30时(其中08:00~08:15为整理准备时间,17:00~17:30为整理、移交档案时间。每周五下午为政治理论、业务学习时间,窗口不对外受理业务)。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应坚守岗位。
第七条 中心实行考勤检查制度,检查以指纹机考勤和抽查视频监控录像为主、巡查为辅,重点是检查空岗、仪表、服务态度等情况,检查结果按考核管理办法处理。
第八条 中心考勤情况实行按月通报制,每月末,中心根据指纹记录、考勤检查、请假等情况公布结果,考勤结果纳入个人及所在窗口单位的考核内容。
第九条 中心考勤管理实行请假及备案制度,凡上班时间离开中心办公场所均应按规定提前请假或备案,否则按缺勤或空岗处理。
备案程序:①网上备案。请假→通过内网上传→批假(督办处);②书面备案。请假→个人提供批假手续或所在单位证明材料→批假(督办处)→备案。
第三章 考勤方法
第十条 中心实行电子指纹机考勤和视频录像监督管理,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指纹机进行指纹录入考勤登记。
第十一条 每个工作日07:00~08:15时、12:00~13:00时、14:00~14:40时、17:00~18:00时为正常考勤时间,工作人员通过指纹考勤机进行登记。迟到也须通过指纹考勤机登记,否则视为缺勤。
第十二条 中心集中组织的学习、培训和其他集体活动,
实行签到制或点名制。
第四章 请假制度
第十三条 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实行网上审批、备案制度(要求附相关手续或证明材料进行备案的除外)。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请假,都必需经窗口首席代表同意后,方可向中心考勤主管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病假按照事假的请假流程办理。病假3天(含3天)以上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或住院证明。病假到期需延期的,应及时补办续假手续,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出差等情况,应合理安排,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须经派出单位按相关规定批准,再凭派出单位意见向中心考勤主管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进驻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抽调工作人员回单位从事其他工作,确需抽调的,应先与中心考勤主管部门进行协商,确保窗口岗位不空岗且不影响正常工作。一人窗口(实行A、B岗)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请假外出,确需外出,请假一小时以上的,应从派驻单位派人替岗(A岗←→B岗),中心考勤主管部门批假后方可外出。
第十七条 临时回派驻原单位的,应由派驻单位相关处(室)作出说明。窗口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需周期性外出的,由派驻单位来函,报中心考勤主管部门核实,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假期到期或未到期提前上班的,应及时向首席代表和中心考勤主管部门销假或备案。
第十九条 中心组织的集体活动,因故需要请假的,向组织活动的处室或活动召集人请假。由组织活动的处室或活动召集人报考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迟到、早退处理:
(一)上午7:00--8:15之间打卡为正常签到,8:15之后打卡记为迟到;上午12:00--13:59之间打卡为正常签退,12:00之前打卡记为早退;不打卡记为缺签一次。
(二)下午2:00--2:30之间打卡为正常签到,2:30之后打卡记为迟到;下午17:00--21:00之间打卡为正常签退,17:00之前打卡记为早退;不打卡记为缺签一次。
第五章 人员调换相关制度
依据“海口市人民政府第71号令”,遵守派驻人员选拔管理规定,按时选派合格人员到中心窗口工作。需调换窗口人员,必需向中心来函说明情况,经中心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窗口单位根据业务需要选派,并报市政府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自正式进入市政府服务中心工作之日起,原则上至少定岗工作2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换:
(一)因无法胜任审批工作或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被中心提出调换要求的。
(二)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在中心工作的。
(三)被派驻单位提拔使用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四)调离派驻单位的。
(五)有其它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调换必须报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其办理程序为:
(一)派驻单位应以电子版形式通过海口市党政办公集成环境提前一周向中心提出人员调换申请函。
(二)经中心认定同意调换的,由中心发出回函,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派驻单位。
(三)经中心同意调换后,派驻单位应填写派驻人员情况表,用电子章以PTF电子版形式通过海口市党政办公集成环境发回中心,由中心给予新派驻窗口工作人员增设新帐户办公。在新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能独立完成工作后,调出的窗口工作人员将全部工作对调换后新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交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窗口工作人员可以退出中心:
(一)本窗口所承担的全部审批事项被取消或转为部门正常工作的。
(二)经市政府同意,本部门全部审批事项不继续在中心办理的。
(三)其它可导致窗口工作人员退出中心的情况。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或备案手续不上班的,按缺勤处理。
(二)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的,按缺勤处理。
(三)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的,按缺勤处理。
(四)以欺骗手段请假不上班的,按缺勤处理。
(五)每月缺签累计两次记为缺勤半天,依次累加。
(六)未经请假擅自脱岗二小时以上的,按缺勤半天处理。
(七)回派驻单位处理公务的、因公临时性外出的、法定假期等情况,经请假批准后外出的,一律按正常出勤处理。
第二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
的;一经发现按缺勤处理,并由中心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严重的,或办事效率低的,或服务态度恶劣等方面,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中心将向其所在单位提出退换人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原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