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或中心相关处室和个人不按要求配合领导小组信息公开工作,从而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按相关责任对象的不同和情节严重程度由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中心领导进行处理。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接受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党总支负责对相关责任人按本制度第七条有关规定予处分: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不力,工作运行机制、保密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于形式的;
(二)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和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四)不提供或不及时更新中心的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七)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故意造假、隐瞒问题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对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加以干扰和阻挠的有关处室和个人,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两次以上教育仍不改正的,报中心党总支按本制度第七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各处室及个人(包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由中心党总支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侵权或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的处室和个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中心党总支提出意见,同时可以市政府信息领导小组及监督机构提出申诉。
第八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和个人,应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按处分情节严重程度上报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