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海口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共担机制,市政府统筹财政、担保公司、银行等各方资源设立海口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共担产品(简称“金保贷”)。该产品通过“政府、担保公司、银行、企业”相结合的风险共担机制,为中小微企业增信,适当降低中小微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审核门槛,帮助中小微企业获得高额度、低利息的担保贷款,以“降成本、降风险”促进中小微企业“增信用、增信心”,激发银行放贷积极性,进一步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各方职责,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金保贷”风险共担模式
(一)风险补偿资金
1.风险补偿资金的设立。由市财政出资5000万元,作为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简称:补偿资金),由海口市金融办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存续期为5年。鼓励海口市担保机构专项开发“金保贷”产品,该贷款产品余额不超过补偿资金的10倍,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和引导作用。
2.风险补偿资金的用途
(1)用于银行对海口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共担贷款的风险补偿。
(2)担保费奖补。为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通过市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市担保机构收取的年担保费不高于1%。为鼓励市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按担保金额给予1%的奖补,年度奖补总额不超500万元。
(二)企业承担责任。企业在贷款审批通过后,以存单方式一次性存入贷款金额的2%作为风险防范资金质押在贷款银行。如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则该笔存单解押,可由企业自行使用;如企业贷款进入逾期,则优先使用该笔存单内的资金进行代偿;当该笔存单资金无法覆盖逾期金额,则启用补偿资金,按比例共担风险。
(三)风险共担比例
市担保机构、补偿资金、银行对于“金保贷”共担风险,如发生风险,扣除企业的风险防范资金后,风险分担比例分别为50%、25%、25%。
市担保机构风险分担在银行对应的授信额度实行单独管理,不占用其在银行的总授信额度。
二、“金保贷”贷款对象
注册在海口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连续正常生产经营在1年以上,有贷款需求、未被列入各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的中小微企业。
三、“金保贷”贷款用途
用于重点扶持本地旅游业、现代金融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教育文化产业、互联网产业、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医疗健康产业、会展业、现代物流业、油气开发及加工产业、医药产业、低碳制造业等行业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包含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一)房地产投资或偿还住房贷款;
(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四、“金保贷”管理
(一)成立以分管金融工作副市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工信局、市担保机构。负责“金保贷”业务的政府投入、融资规模、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等重大事项决策。具体职责如下:
1.审议监督“金保贷”运行情况;
2.审议补偿资金的坏账核销;
3.根据“金保贷”项下贷款偿还情况,每年不定期核定优质借款人和失信人名单,与政府相关部门互通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
4.研究决定补偿资金运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负责统筹协调产品的设立;协调各银行机构的信贷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拨付和贷后督导工作;风险补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配合市金融办每年对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贷后督导。
市发改委:负责提供全市重点民营企业融资需求。
市科工信局:负责提供中小微企业情况和企业融资需求。
市担保机构:负责对“金保贷”日常运营进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统计、核对并分析相关业务数据,每年向领导小组报送补偿资金运行情况;
2.负责补偿资金档案管理;
3.负责“金保贷”额度管理、贷后备案等工作;
4.负责进行贷款尽职审查;
5.负责补偿资金代偿后形成债权(资产)的追偿和处置;
6.提请领导小组审议、核销坏账;
7.执行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事项。
合作银行具体职责如下:
1.贷前尽职调查,贷后跟踪管理,督促企业将贷款用于真实生产经营;
2.配合市担保机构进行不良贷款追偿和处置。
五、“金保贷”业务流程
(一)借款人填写《海口市“金保贷”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向市担保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二)市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进行调查、评估、审核,市担保机构同意后出具《担保意向函》,合作银行审核同意后放款,市担保机构承保;
(三)借款人在贷款审批通过后以存单形式一次性存放贷款金额的2%作为风险防范资金;
(四)担保费支付及奖补划拨:借款人支付1%担保费给市担保机构,于贷款发放前一次性缴清。贷款发放后1周内,由市担保机构提供书面资料,经市金融办审核后按补贴标准拨付奖补资金给市担保机构;
(五)贷款发放后,银行与市担保机构严格按照各自业务规定做好贷后管理,及时防控贷后风险;
(六)借款人结清贷款本息后,银行及时向市担保机构提供贷款结清证明资料作为其解除相关责任的凭证。
六、贷款额度、期限及费率
为鼓励支持小微客户,当年新增的单个企业贷款额度500万元(含)以下的客户数不低于总客户数的60%,单个企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最短12个月,最长36个月;银行利率不超过同期相应期限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0BP(基点),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金额的1%。
七、风险代偿
(一)当贷款发生逾期,银行优先扣除借款人存放的风险防范资金,扣除后仍不足以归还逾期本息的,银行即可向市担保机构发送《代偿通知书》。
(二)市担保机构收到《代偿通知书》后,根据《三方合作协议》将相关资料报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在贷款逾期60天内按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划拨资金。市担保机构在提交代偿资料前,必须与银行沟通落实贷款追偿责任和追偿方案。
八、风险控制
(一)代偿限额。代偿金额以补偿资金余额为限,超过限额后,补偿资金不予代偿,超出部分由该贷款承保的市担保机构承担。
(二)总体风控
当代偿资金余额达到补偿资金余额的50%或当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暂停发放新增贷款,领导小组在查明原因,落实措施,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再行恢复“金保贷”业务。
当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影响本业务的合作机制,经“金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市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协商,可停止新增“金保贷”业务。
九、不良处置
(一)为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在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中均应明确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市担保机构对补偿资金承担的代偿部分负有追偿责任,银行须做好配合工作。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各方承担的比例返还。
十、坏账管理
(一)坏账的确认
1.借款企业破产,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2.经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二)坏账的核销。坏账由市担保机构提交相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核销。
本实施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自2020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