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行政监管清单
内容信息表
填表日期 2014年12月
监管事项名称 |
参与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管理监督 |
监管事项编码 |
46010000JW-JG-0001-A00 |
监管事项类别 |
中介管理 |
监管对象 |
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 |
监管依据 |
1.《海口市参与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第五条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资质、固定场所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 第八条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中介活动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职业操守。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九条 中介机构不得聘用公务员任职或者执业; 不得聘用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不满两年(原系领导成员不满三年)的公务员。 第十条中介机构参与行政审批服务,应当向服务中心备案。服务中心不得设置准入条件,拒绝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备案。已经在服务中心备案的中介机构,应当服从服务中心的安排在服务大厅窗口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对参与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对外公布《海口市参与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未经批准列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参与行政审批服务。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和海口市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公示下列资料: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执业证明文件;执业人员姓名、照片及相关资格证书或者证书编号;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监督投诉机构电话和地址;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应当公开承诺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告知服务流程和需提交的全部材料清单,并以范例的格式告知需要提供的各项技术指标。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对列入定价目录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定价目录以外的中介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机构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恶意压价,严格禁止采取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行为。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包含下列内容: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七条服务中心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参与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投诉受理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中介活动,有权向服务中心和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服务中心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或者受理,并向社会公示处理结果;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人。 第十八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参与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诚信服务信息档案,对轻微违规行为提出预警,对一般违规行为进行曝光。 |
监管内容 |
1.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中介机构是否按要求进行备案; 2.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海口市参与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所列的事项进行中介服务; 3、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中介机构是否按规定在其服务场所和海口市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开有关服务资料; 4、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中介机构是否公开承诺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违约责任等; 5、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中介机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是否实行明码标价; 6、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中介机构是否按规定做好执业记录。 |
监管措施 |
1、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督促或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督促按规定备案; 2、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规范其中介服务行为; 3、对未按规定公开服务资料、公开承诺服务标准、实行执业记录的督促其整改、通报或媒体曝光; 4、对随意延长服务期限,服务质量低下,出具虚假报告等不良行为,记录进诚信档案、督促其整改、通报或媒体曝光,严重的按法律法规处罚; 5、对未按规定的标准乱收费的,移交市物价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6、建立评价和考评机制,适时公开评价和考评结果。 |
监管公开形式 |
网络或新闻媒体公开 |
监管主体名称 |
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 |
实施监管部门 |
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协调处 |
投诉监督电话 |
0898-963333 0898-68593752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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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肖成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