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进程,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1月1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2月19日起实施。 问题1:编制主要依据是什么? 编制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原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3月27日印发《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 问题2:高污染燃料类别有哪些? 按照《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并综合考虑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严格)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第Ⅲ类高污染燃料组合是指: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问题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哪里? 考虑经济影响和实际管理,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设定为: 1.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包括海口市区21个街道办事处、外围6个镇(长流、西秀、海秀、城西、灵山、演丰); 2.永兴、东山、新坡、龙塘、云龙、红旗、旧州、三门坡、三江、大致坡、甲子等11个乡镇现行规划边界内; 3.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狮子岭工业园、云龙产业园、美安科技新城等省级产业园区边界范围内。 上述区域列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 问题4:如何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生物质燃气燃烧设施管理规定? 1.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2.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3.生物质锅炉应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是指针对生物质成型燃料性质(挥发分、灰分、热值、外形尺寸等)专门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的锅炉,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 4.使用10蒸吨及以上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企业,均列为本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问题5: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定的处罚有哪些? 1.《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垃圾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罚。 2.对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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