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针对铁路安全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就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高铁安全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分别作出了批示,并部署开展了全省铁路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工作和地方铁路立法工作。同时,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防护,防范铁路外部风险,切实完善高速铁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8号),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形成综合施策、多方发力、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工作格局,为我省铁路安全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规定》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用管用的原则,紧扣我省在铁路安全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既细化了上位法中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又根据我省铁路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制定了一些亮点措施。遵循问题导向原则,对于上位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再简单重复。《规定》分为总则、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营安全、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共三十一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构建了权责清晰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规定》明确实行政府统筹、企业负责、社会参与、行业监管与属地保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落实路地“双段长”责任。同时规定,各级护路联防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牵头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治安秩序综合整治、爱路护路宣传等工作。
(二)坚持从管理实际出发,确保铁路线路安全。一是根据我省铁路运输安全保护的需要,将铁路隧道、铁路地下车站结构外沿线外侧起五十米内的区域纳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二是规定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禁止行为,例如,在铁路线路两侧禁止燃放孔明灯,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在铁路线路两侧五百米范围内禁止升放无人机或者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禁止进行动力伞、滑翔伞类飞行运动;同时,也规定了铁路线路两侧五百米范围内的塑料大棚、彩钢棚、广告牌、防尘网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管理责任,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飘浮影响铁路安全;三是对历史遗留的产权不清、管理主体不明的上跨铁路桥梁、渡槽、管线和下穿铁路涵洞等穿越铁路的设施,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与有关单位确定管理维护主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四是规定了在情况紧急危及铁路安全的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处置影响铁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林木等植物。
(三)细化补充上位法规定,完善了铁路运营安全保障规范。一是规范了铁路与道路交叉、并行地段防护和管理,细化规定了不同情况下安全防撞设施、警示标志、排水设施的设置、管理和维护责任。二是补充规定了禁止实施的扰乱铁路运营秩序和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如禁止强占他人座位、铺位,禁止散布影响铁路安全的谣言,禁止以醉酒闹事、强行讨要等方式滋扰旅客,强闯进站、出站闸机或者验票口,以及禁止在非紧急情况下擅自使用车上、船上应急设备设施,禁止在动车组列车上或者其他列车、火车轮渡的禁烟区域吸烟(含电子烟)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等,并分别设定了法律责任。三是细化规定了铁路沿线突发事件的应对流程。四是根据海南本地特色,对火车轮渡进出港航道、航路和港池的安全保障作了规定,禁止在火车轮渡进出港航道、航路和港池内非法设置碍航物或者在港池内进行捕捞作业和水产养殖。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