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及《海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信息、获取信息的权利。我局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1.受理机构:海口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办公地点:海口市长滨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7号南楼5047室。
3.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898-68650576。
网址:http://yjglj.haikou.gov.cn。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2.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一事一申请”方式申请公开,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如涉及多部门和类别、项目繁多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分列单项进行申请。
4.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本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本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6.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7.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0.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受理方式
1.网上受理
申请人在在我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完整,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身份及电话等信息须真实有效。填写完成后提交申请,该申请表将自动发送到我局党政办公网,由局办公室打印录入系统按程序办理。
2.现场受理
申请人可以携带申请材料到我局办公室当场递交申请,也可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递交申请,并在材料首页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获取信息的途径。
原则上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审查
1.形式要件审查。本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依申请公开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实质内容审查。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本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五)答复的具体处理
收到申请后,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本机关将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属于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应告知申请人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4.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应当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5.属于申请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6.属于申请内容描述不明确的,或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7.属于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信息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
8.属于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应该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告知书》,并征询第三方意见。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六)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