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四、局办公室是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技术保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六、我局应当依照第五条之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国家、省、市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统计信息;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及标准;
(五)部门年度预算,决算执行情况;
(六)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为民办实事项目及进度情况;
(八)机构设置、调整及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九)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七、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工作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八、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政府网站、应急管理局网站;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一)各科室应明确职责,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政府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