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原则
(一)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安监局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民众依法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92号令),结合市安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市安监局的政务信息,是指市安监局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的行政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三)政务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本规定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下列政务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1、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2、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3、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4、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5、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及办事流程;
6、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7、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8、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9、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治情况;
10、重特大安全事故、影响较大的一般伤亡事故及事故救援、事故查处情况;
11、局机关机构的设置、职能以及局领导分工情况;
12、局领导成员的履历;
13、局向社会公众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14、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15、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和干部任免等情况;
16、依法同意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
17、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4、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
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其他报刊、杂志;
(二)政府门户网站和互联网;
(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办公场所设立的公示牌等;
(五)召开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四、信息公开程序
(一)凡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承办处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口市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认真审核,完成正式公开前的预先审核。
(三)办公室按照下列要求对各科室拟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好审核: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我局保密的有关规定,审查是否属于保密范围。对政府信息不能确认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市保密局确定。
2、凡是需要加盖公章发出的文件,由办公室加盖公章的同时,对文件名、文号、发文时间、发文科室、是否公开及公开时间进行统一登记,并作为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四)主管局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更宽视野和更高角度对主管科室拟定公开的政府信息把好第三道关,不能确认能否可以公开的,报请局主要领导审批。
(五)依申请公开事项的程序按照《海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执行。
五、信息公开的责任
(一)办公室为全局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承办处室,根据各处室职责,相关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分工如下:
1、信息公开的内容第7、11、12、13、14、15条规定的公开内容由办公室负责;
2、信息公开的内容第2、3、4、5、8、16、17条规定的公开内容由法规处负责;
3、信息公开的内容第9条规定的公开内容由一处负责;
4、信息公开的内容第10条规定的公开内容由二处负责;
5、信息公开的内容第1、6条规定的公开内容由相关处室负责;
(二)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受到有关行政处罚。在公开信息时泄漏有关秘密、个人隐私,给他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