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做好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局机关各科室(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并根据所发布的信息内容,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由局机关各科室(部门)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四条 经保密审查确定为下列政府信息的,不得公开发布:
(一)依照上级保密范围和定密有关规定,确定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并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有关密件标志,但属于涉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本局原则上只公开自身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因工作需要拟公开上级或者相关部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经原政府信息制作机关审查同意。但因工作需要,上级主管机关对下级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认为可以公开的,予以公开。
第六条 提请发布政府信息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落实信息保密审查责任,需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须经所在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保密审查标准进行审查签字,并报送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方可发布(重要敏感信息还须报局主要领导审签)。
第七条 行政机关保密审查工作职责分工。
(一)本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局机关各科室(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2.对经检查发现的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指导、监督有关科室(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泄密事件。
3.根据上级有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有关规定,做好其它相关工作。
(二)局机关各科室(部门)承担以下职责:
1.对本科室(部门)拟公开政府信息,按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2.根据业务职责,对我市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与本局业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定密事项,依法予以配合审查。
3.对本科室(部门)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4.根据上级有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有关规定,做好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 局机关各科室(部门)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随公文运转程序和信息发布程序逐级进行审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上级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政府信息、公开同级行政机关或与同级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相关承办科室(部门)提请我局向原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保密审查申请。
第九条 在保密期限内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法解密,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自行解密,之后再受理保密审查。
第十条 对审查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相应定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第十一条 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能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第十二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重要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新制作的政府信息,相关保密审查工作随公文呈批实施定密并确定是否公开。公文等政府信息定密工作由草拟文稿的科室(部门)负责,若呈批表没有注明密级,则视同该文件(信息)非涉密。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经保密审查后方可答复。
(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定密或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直接答复。
(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而未公开的相关信息存在质疑,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依据和理由。我局各承办科室(部门)答复申请公开时,应当按照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公开的答复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答复。
(三)我局各承办科室(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各承办科室(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报请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部门)在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应向局办公室提供涵盖相关保密审查意见的呈批表。局办公室做好相应的台账存底备查。
第十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部门)要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已确定密级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依法做好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发生泄密问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局办公室报告,并配合做好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部门)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本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各科室(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和问责。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内容与上级规定或新出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或新出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