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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460100MB1D98961D/2020-06485 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0-06-28
名  称: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文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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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保障行政管理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医疗保障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成立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事宜;(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局机关各科室(部门)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本局机关信息公开的必要平台,并通过本局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应予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的政府信息,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局门户网站即时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各科室(部门)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和发布权限参照《海口市医疗保障局政务信息网络发布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科室(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一)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

  第九条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依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除了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外,还要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相关规划及政策;(三)需要发布的统计信息;(四)需要发布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如有);(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如有);(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如有);(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一)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第十二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的;(三)属于个人隐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行政机关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三条  应当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及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逐步编制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予以发布并实时更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各科室(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程序报批后,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各科室(部门)应当全部及时地向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市政府服务中心及市政府门户网站主动提供可供公开查阅或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办公室做好汇总报送工作。同时,通过设置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落实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并指定本局新闻发言人。对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程序报批后,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十八条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在本局对外服务场所填写申请表格等形式提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二)所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描述。

  第二十条  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当场登记,及时分办各职责相关科室(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承办科室(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报请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承办科室(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部门)向申请人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向其提供医疗保障方面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本局予以更改。本局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其他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各科室(部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  根据市里统一部署,及时上报本局上一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统计;(四)因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诉讼、申诉行政复议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六)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以及免除收费情况;(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机关相关科室(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本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提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查证属实的,应及时督促有关科室(部门)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经过上述途径仍未解决问题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局机关各科室(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本局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在具体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内容与上级规定或新出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或新出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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