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是指我局各科室(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对投诉举报本单位相关科室(部门)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问题,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部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呈报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被举报人和所在科室(部门)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部门)相关责任人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经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认定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七)未采取监控措施未及时发现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八)不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机关相关科室(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本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提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查证属实的,应及时督促有关科室(部门)整改,并视情况提请局领导小组予以问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经过上述途径仍未解决问题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内容与上级规定或新出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或新出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