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本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采取随机方式,定期考核于每年底或次年初进行,并将考核结果向局领导小组通报,将其作为评定局机关各科室(部门)和相关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
(一)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我局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完善等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任务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各科室(部门)是否按照市政府网站和本局门户网站相关专栏内容的更新要求及时公开发布信息,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是否按规定对主动公开类的政府信息及时、全部公开;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四)投诉办件处理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对群众投诉办件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及时整改。
(五)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相关考核内容。
第五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有关科室(部门)整改,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内容与上级规定或新出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或新出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