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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460100MB1D98961D/2023-11267 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成文日期: 2021-12-01
名  称: 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3-06-07
文  号: 琼医保〔 2021〕335 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有效


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税务局、社保服务中心:

为保障参保人员依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险 (含城镇从业人 员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 待遇, 根 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 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 号)、《国 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 2021〕43 号)要 求, 进一步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工作, 现就有关 事项明确如下:

一、以城镇从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待遇衔接

(一) 以下三类人群统筹基金(含基本医疗保险、大额 医疗补助,下同) 支付按下列规定享受待遇:

1.外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至我省并正常享受待遇的 城镇从业人员;

2.省内医保关系发生变动并正常享受待遇的城镇从业人员;

3.连续 2 年(含) 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待遇规定如下:

1 . 中断缴费3个月(含) 以内的, 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 享受待遇;其可按城镇从业人员身份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 险费,中断期间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追溯报销;

2.中断缴费 4 个月(含) 至 6 个月(含) 的,需连续参 保缴费满6个月后, 即可足额享受待遇;连续参保缴费未达 到6个月(含)的,期间按照现行标准的50%享受待遇。

(二)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 参保缴费后统筹基金支 付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1.连续缴费满 6 个月后,即可足额享受待遇;

2.连续缴费未达到 6 个月(含)的,期间按照现行标准的30%享受待遇。

(三) 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当月费用本月或次月到账的视为正常缴费。

二、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待遇衔接

(一)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 3 个月(含)以内, 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参保缴费后即 可足额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含基本 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下同) 支付待遇。

(二)参保人连续 2 年(含) 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 参加当年度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支付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1.中断缴费 3 个月(含) 以内的, 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 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2.中断缴费 4 个月(含) 至 6 个月(含) 的, 参保缴费 后按照现行标准的 50%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自参保缴费 之日起满6个月后, 即可足额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三) 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在非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 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1.参保缴费后,即可按照当年度现行标准的 30%享受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2. 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 即可足额享受当年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四) 上述参保人群在上半年缴费的, 只需缴纳个人缴 费部分; 在下半年缴费的, 需一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 补助部分。

三、重点人群参保待遇衔接

(一)下列人群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城镇从业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1.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 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享受期内就业的;

2.被征地农民在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期间就业的;

3.军人退出现役或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就业后并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

(二) 因无法足额享受城镇从业医保待遇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退休人员自暂停城镇从业人员医保待遇之 日起、无能力缴费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自认定之日起,可在90 天内(含 90 天)办理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参 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基金支付待遇; 超过 90 天的, 缴费及享受待遇标准按照本文 第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执行。

(三) 经我省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含外籍人员) 及其配 偶、子女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后即 可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其人才未就业的配偶、直系亲属和身边服务人员在省外未参 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可在人才引进之日起 90 天内(含)办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 当年度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超过 90 天的,缴费及享受待遇标 准按照本文第二条第三、四款规定执行。

(四) 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按《海南省巩固拓展 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   (琼医保〔2021〕171 号)规定执行。纳入医疗救助对象按 照《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琼府办〔 2021〕58 号) 规定执行。

(五)已经连续 2 年 (含)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短期季 节性务工人员, 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城镇从业 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 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 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暂停原城乡居民医保待 遇;未满 2 年的, 参保缴费后按照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现行支付标准的 50%享受待遇, 暂停原城乡居民 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 及时恢复原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关系, 暂停城镇从业人员医保待遇。

四、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标准

(一) 城镇从业医保转为城乡居民医保后, 当年度起付 标准在城镇从业医保中已付的不再起付, 相关医疗费用累计 计算,执行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二) 城乡居民医保转为城镇从业医保后, 当年度起付 标准执行城镇从业医保起付标准, 相关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执行城镇从业医保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三) 基本医疗保险降低报销比例部分不进入城镇从业 人员大额医疗补助或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五、工作要求

(一) 统一思想认识。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基本 医疗保险参保待遇衔接工作, 加强源头把关, 注重全过程动 态管理, 确保参保人身份真实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无缝衔接。

(二) 强化宣传引导。 各市县医保行政、经办部门要采取形象生动、广而告之等多种宣传途径, 加大政策宣传与政 策解读的力度, 让参保人及时全面了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 接相关政策的规定, 调动人民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

(三) 加强沟通请示。 各市县医保行政、经办部门要加 强与财政、税务部门密切协作, 及时共享数据, 加强信息比 对, 稳妥有序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衔接工作。遇有重大情 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 社保服务中心请示报告。

本通知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以往待遇衔接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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