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省医保服务中心: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办 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58号)有关规定,以及已公布的 2021年海南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457元,现就调整我省医疗救 助起付线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低收入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起付线按本省上年度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10%确定为3045.7元,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的医 疗救助起付线按本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确定为 7614.25元。相关医疗救助支付标准作相应调整。
二、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请有关单位做好相应调整工作。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