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保障参保人员依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以及《海南省城镇从业
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海南省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琼医保〔2019〕174号),现将我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关于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一)外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我省并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城镇从业人员、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发生变动并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城镇从业人员以及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待遇:
1.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参保缴费后即可足额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其可按城镇从业人员身份进行补缴,补缴后中断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追溯报销,补缴月数计算为缴费月数。
2.中断缴费4个月(含)至6个月(含)的,需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足额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连续参保缴费未达到6个月(含)的,期间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现行标准的50%享受待遇。
(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参保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后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待遇:
1.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含),且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当月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按照现行待遇标准的30%享受。
2.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含)以上,且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当月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生育医疗费用足额享受。
二、关于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应按月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当月或次月到账的均视为正常参保缴费。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育保险保障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无缝衔接。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市县医保行政、经办部门要采取形象生动、广而告之等多种宣传途径,加大政策宣传与政策解读的力度,让参保人及时了解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引导社会预期。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市县医保行政、经办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税务部门沟通,密切协作,落实好生育保险待遇衔接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上请示报告。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2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