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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460100MB1D98961D/2022-03811 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名  称: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2-06-23
文  号: 琼医保规〔2021〕7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有关规定的通知

琼医保规〔2021〕7号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医保局,省医疗保险服务中 心,各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依据《海南省城镇从 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海南省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琼医保规〔2019〕1号)以及《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试行)》(琼医保规 〔2019〕6号),决定调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用药范围

一)实行按定额标准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开处国家谈判药品(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血友病、黄斑病变和肺动脉高压等五种疾病除外),不占所申请疾病的定额标准,单列计算,药品费用按住院比例结算,计入个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二)实行按住院比例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根据 参保人员实际病情开处国家谈判药品,药品费用计入个人年度医 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二将中药饮片和中药颗粒纳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用药范围

一)实行按定额标准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开处中药饮片、中药颗粒,执行所申请疾病的定额标准,超出定额标 准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实行按住院比例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病情开处中药饮片、中药颗粒,费用计入个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三)定点医疗机构社保服务医师应当严格遵循中医辨证施 治原则,为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患者开处中药饮片、中药颗粒,药量不得超过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最大用量。

三、简化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申请认定程序

一)将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申请认定工作授权有门诊慢性特 殊疾病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附后)办理。参保人 员申请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递交 申请材料,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定,认定通过后即时享受待遇。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成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 认定专家小组,制定认定流程,组织专家对参保人员所申请的门 诊慢性特殊疾病进行认定和审核。

三)定点医疗机构将参保人员所申请疾病的相关疾病信息 上传至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线上备案。认定材料保留存档。

异地就医人员申请门诊慢性特殊疾病

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负责异地居住参保人员门诊慢 性特殊疾病的认定。

二)异地居住参保人员申请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可使 用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认定表》。

三)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就医地已实现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异地联网 直接结算的,按规定实行即时结算;未实现异地联网直接结算的, 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自费用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持发票和医疗费 用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办理报 销手续。

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申请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可选择两家定点医 疗机构(含异地就医)。

工作要求

一)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门 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标准。

二)各级医疗保障行政和经办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 和社保服务医师诊疗行为的检查、监督。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认定门 诊慢性特殊疾病工作进行抽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海南省城镇从业人 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暂行办法》(琼医保规〔2019〕1号)、《海南省基本医疗保 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试行)》(琼医保规〔2019〕6 号)、《海南省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服务医师管理暂 行办法》(琼人社发〔2013〕12号)以及《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加大对新增门诊慢性 特殊疾病病种、国家谈判药品、中药饮片、中药颗粒以及门诊慢 性特殊疾病认定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基金安全。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 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定额标准及待遇享受期限》《海南省基本 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琼医保 〔2019〕237号)、《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海南省基本医

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定额标准和病种的通知》(琼医保〔2020〕126号)和相关疾病临床诊疗指南进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认定和诊疗。

(四)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授权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后的医疗费用结算、医疗服务管理以及法律责任按照《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试行)》(琼医保规〔2019〕6号)规定执行

(五)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工作,确保政 策真正落地见效。

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以往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 为准。

附件:授权认定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授权认定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医院名称

医院等级

1

海南省人民医院

三级

2

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三级

3

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三级

4

海南省中医院

三级

5

海南省安宁医院

三级

6

海南省肿瘤医院

三级

7

海南省第五人民医院

三级

8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八医院

三级

9

海口市人民医院

三级

    10

海口市中医医院

三级

11

海南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

三级

12

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

二级

13

海口市第四人民医院

二级

14

三亚市人民医院

三级

15

三亚中心医院

三级

16

三亚中医院

三级

17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

三级

18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海军第二医院

二级


19

洋浦经济开发区医院

二级

20

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

二级

21

海南省平山医院

二级

22

琼海市人民医院

二级

23

琼海市中医院

二级

24

修州市人民医院

二级

25

海南西部中心医院

二级

26

修州市中医医院

二级

27

修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二级

28

文昌市人民医院

二级

29

文昌市中医院

二级

30

万宁市人民医院

二级

31

万宁市中医院

二级

32

东方市人民医院

二级

33

东方医院

二级

34

东方市中医院

二级

35

定安县人民医院

二级

36

定安县中医院

二级

37

屯昌县人民医院

二级

38

澄迈县人民医院

二级

39

临高县人民医院

二级


40

临高县中医院

二级

41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二级

42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二级

43

昌江黎族自治县中西医结合医院

二级

44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二级

45

乐东黎族自治县中医院

二级

46

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

二级

47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二级

48

陵水黎族自治县中医院

二级

49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二级

50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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