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支持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5号)、《海南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琼医保〔2021〕101号)等有关要求,经发布公开选聘通告、个人自荐或所在单位推荐、审核确定、公示等程序,现将我局确定的海口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名单(第二批)进行通告(详见附件)。上述社会监督员聘期2,从2024年8月8日至2026年8月7日。

    海口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行使海口市医疗保障局授权赋予的相应工作职责,主要包括:1.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过程中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社会监督;2.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医保服务、使用医保基金,以及参保人员获取医保待遇等方面进行社会监督;3.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在医保基金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纪、违约行为;4.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咨询意见、建议;5.协助宣传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医疗保障知识;6.受邀参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相关工作;7.受邀参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其他社会监督活动;8.受邀听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部门关于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通报。同时,社会监督员还应遵守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等。

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要求:1.社会监督员的监督活动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2.社会监督员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不得借社会监督员的身份为个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3.社会监督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监督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参与监督活动的过程性信息和未经确定的政策、案件信息;4.社会监督员独立进行监督时,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联系,客观、公正地反映医疗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5.社会监督员不得以监督员身份或以履行监督职责为由从事与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无关的活动;6.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与被监督对象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财物;7.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和纪律规定。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实施监督,可采取事先通知或暗访形式实施监督。

海口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聘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1.违反相关工作纪律要求的;2.申请报名社会监督员时个人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的;3.因个人原因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4.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停止聘任的;5.聘期满未续聘的;6.其他原因需要停止聘任的

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的工作为自愿性、无偿性工作,以社会监督员身份参加相关活动没有任何形式的劳务报酬。海口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提供欺诈骗保违法违规线索的,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海南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附件:海口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名单(第二批)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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