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文书

海医保处字〔2024〕第11号

违法主体

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卫生院

主要违法

违规事实

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存在串换诊疗项目、药品超标准医保支付、医疗服务超标准收费行为,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606.54元(药品超标准医保支付1,425.04元,医疗服务项目超标准收费115.50元,串换诊疗项目66.00元)。

违反条款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

《海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琼医保〔2021〕287号)及其附件《海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决定

罚款1,606.54元。

决定日期

2024年7月22日

处罚机关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