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文书

海医保处字〔2024〕第8号

违法主体

海口市第四人民医院

主要违法

违规事实

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存在药品超标准医保支付、医疗服务超标准收费、多计费用行为,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1445.69元(药品超标准医保支付289.19元,医疗服务超标准收费1791.50元,多计费用49365.00元)

违反条款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七款;

《海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琼医保〔2021〕287号)及其附件《海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罚决定

罚款51445.69元。

决定日期

2024年6月25日

处罚机关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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