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文书 |
海医保处字〔2024〕第8号 |
违法主体 |
海口市第四人民医院 |
主要违法 违规事实 |
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存在药品超标准医保支付、医疗服务超标准收费、多计费用行为,涉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1445.69元(药品超标准医保支付289.19元,医疗服务超标准收费1791.50元,多计费用49365.00元) |
违反条款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 |
处罚依据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七款; 《海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琼医保〔2021〕287号)及其附件《海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处罚决定 |
罚款51445.69元。 |
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25日 |
处罚机关 |
海口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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