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 大项名称 |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初审) | 大项编号 (权力清单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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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初审) | 小项编号 (大项编码+4位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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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 永兴镇民政办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00-12:00 下午:14:30-17:30 |
办理 地点 |
石山镇便民服务中心 | |||||||
咨询电话 | 65469807 | 监督电话 | 0898-65469033 |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公共服务þ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时限 (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7 | ||||||
承诺时限 | 17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þ 即办件¨ | 是否可代办 | 是þ 否¨ |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是þ 否¨ | 是否需要专家 参与现场勘验 |
是¨ 否þ | |||||||
是否需要联办部门 | 是þ 否□ | 联办部门名称 | 是否需 要公示 |
是þ 否□ | 公示时间(自然日) | |||||
石山镇便民服务中心^秀英区民政局 | 5 | |||||||||
办理 形式 |
窗口办理þ 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þ | |||||||||
在线办理链接:海南省政务服务网 wssp.hainan.gov.cn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
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效实施社会救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均具有当地户籍,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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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低收入的条件:户籍地在本辖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 注:当前海口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10元,海口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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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 无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适用 情形说明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说明 | 签字盖 章要求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规格和份数 | 受理标准 | 是否需要 电子材料 |
法律依据 及内容 |
1 | 适用所有情形 | 《海南省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 | 镇(街)便民服务中心 | 按表格要求 | 原件 | A4/2 | 无 | 否 | 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琼民发〔2018〕2号 | |
2 |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 | 公安部门 | 签名按手印 | 原件和复印件 | A4/2 | 收复印件,核原件 | 否 | |||
3 |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 | 公安部门 | 签名按手印 | 原件和复印件 | A4/2 | 收复印件,核原件 | 否 | |||
4 |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 镇(街)便民服务中心 | 按授权书要求 | 原件 | A4/2 | 无 | 否 | |||
5 | 残疾人 | 残疾证 | 残联部门 | 签名按手印 | 原件和复印件 | A4/2 | 收复印件,核原件 | 否 | ||
6 | 疾病 | 疾病证明 | 医院 | 无 | 原件 | A4/2 | 无 | 否 | ||
7 | 学生 | 在校证明 | 学校 | 无 | 原件 | A4/2 | 无 | 否 | ||
是否提供 中介服务 |
是□ 否þ | 中介名称 | 是否 收费 |
是□ 否þ | 收费金额(单位元) | |||||
无 | 无 | |||||||||
提供服务 | 收费项目名称 | |||||||||
无 | 无 | |||||||||
收费的文件依据名称及具体条款 | ||||||||||
无 | ||||||||||
办理流程 | 环节编号 | 环节名称 | 承办部门 | 备注 | ||||||
1 | 受理审核 | 镇(街)一窗受理窗口 | ||||||||
2 | 核查 | 镇街民政部门 | ||||||||
3 | 复核 | 镇街民政部门 | ||||||||
4 | 决定 | 秀英区民政局 | ||||||||
办理 结果 |
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有效期 | |||||||
证照¨ 批文þ 其他¨ | 认定通知书 | 一年 |
城乡低收入家庭审核审批服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