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镇政务公开制度,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我镇提出申请,我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除外。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提出申请时间。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立即告知申请人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禁止行为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五)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经我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和申请人的选择综合确定。
第六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我镇设立投拆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内容监督: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将责令及时整改。
第七条 本制度由永兴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