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严防在信息公开中发生泄密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审查制度。
第二条 审查主体:提供拟公开信息的单位为保密审查的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职责,单位主要领导对信息保密审查工作负有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审查原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分管、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和“初审——复审”两级审查原则。本单位信息员负责初审,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负责复核审查,确定公开与否。
第四条 审查依据: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及信息员必须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会同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下发的本系统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或本单位制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及区保密局《关于加强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审查范围:凡拟公开的信息都必须报经本单位、本部门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进行保密审查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六条 审查程序: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员收集拟公开信息——信息员初审——报分管领导复核审查——分管领导确定能否公开并签字——信息公开——所公开信息送本单位及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七条 相关要求:各业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定密工作,掌握“密与非密”的界限和标准,避免“高密低定”、“低密高定”、“无密乱定”和“漏定”,切实抓好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与定密有关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定专人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会同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下发的本系统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将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目录进行整理,制定单位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报经单位审核、修改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印发执行。
第八条 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对拟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保密安全隐患或泄密事件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造成泄密案件或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