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函〔2023〕105 号)精神,进一步完善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结合海口实际,现就做好全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以下简称“养老服务补贴”)和经评估确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照料护理补贴(以下简称“照料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养老服务补贴对象
具有海口市户籍的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二)照料护理补贴对象
具有海口市户籍的,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且未享受特困人员失能护理照料服务、重度残疾人护理等补贴的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对象)。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GB/T42195-2022),评定为轻、中、重、完全失能的为生活不能自理人员。
二、补贴标准
养老服务补贴和照料护理补贴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
(一)养老服务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二)照料护理补贴每人每月60元。
三、申领流程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应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海口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申请对象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海口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海南省社会保障卡》、近期一寸免冠彩照3张等相关材料。
(二)受理。镇街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规定材料后受理。
(三)审核、确认。镇街收到申请材料后,通过与社会救助人员相关信息比对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养老服务补贴审核确认工作,5个工作日内组织申请人在区民政部门委托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完成老年人能力评估及照料护理补贴审核确认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将符合领取有关补贴人员信息报送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五)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照料护理补贴实行按月发放,自审核通过当月起计发。区民政部门根据镇街报送的发放信息,于每月20日前通过海南社保卡一卡通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如当月确认后未完成发放的应于次月予以补发。
(六)建档。区民政部门和镇街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和照料护理补贴档案并留存。
(七)变更和终止。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民政、镇街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养老服务补贴和照料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评估不符合享受条件的、户籍迁出辖区的、老年人已死亡的,应于次月进行调整或停发,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四、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养老服务补贴和照料护理补贴资金,在扣除省级补助后,所需资金由市、区按照财税共享比例分担。老年人能力评估所需资金纳入区级财政保障。市、区应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相关政策衔接规定
(一)养老服务补贴、照料护理补贴均不计入城乡居民家庭收入。
(二)符合申领养老服务补贴的,可同时享受照料护理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等相关补贴。
(三)既符合申领照料护理补贴的,又符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由申请人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区民政部门每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对补贴对象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及户籍迁移等信息进行核查,指导镇街每月做好补贴对象信息与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信息的比对。村(居)委会应协助有需要的对象做好补贴申领工作,确保补贴发放工作持续、有效、规范开展。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参照各区办理两项补贴发放工作规定执行。
(二)加强资金监管。要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主动接收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做到专款专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一旦发现挤占、截留、滞留、挪用或向补贴对象收取管理费用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人员精准开展问责工作;压实补贴审核、确认和监管责任,对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坚决杜绝多发、漏发、错发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补贴发放的真实、准确。
(三)强化政策宣传。区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开展好养老服务补贴和照料护理补贴等惠民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镇街组织村(居)委会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解读好补贴制度,使广大老年人及其家属充分了解政策内容、申领流程和实施规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1月至8月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参照执行。
附件:1.海口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2.海口市经济困难老年人照料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3.海口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花名册
4.海口市经济困难老年人照料护理补贴申请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