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严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扎实做好街道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所应担负的责任。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四、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二)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意见箱,接受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处理情况。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组织处理、直至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服务对象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执行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三)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的;
(六)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或故意泄露尚未公开政府信息的;
(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提供政府信息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九)不受理、不答复群众举报和投诉,对有关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十)拒绝、阻挠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六、责任追究种类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政纪处分。
七、责任区分
(一)未经审核人签字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人签字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审核批准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负次要责任;
(三)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负次要责任。
八、需要作出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处理。
九、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