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我办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考核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设、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群众评价情况等。具体考核: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公开情况,行政处罚程序的公开情况,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责任追究情况。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报送先进,当考核不合格的年不得评先进奖。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