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主动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且原则上应该公开的。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非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查询、获取有关自身的司法行政方面情况的政务信息,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本机关将逐步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自身情况的政务信息。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表收件证明》;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本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将当场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将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
6.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为仍要公开的,将同时把公开的内容和理由通知第三方。
(四)禁止行为
1.本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会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本机关不会通过与司法行政部门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3.本机关提请广大群众和单位注意避免上当受骗;如有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提供本机关政务信息的,请及时向我们或者其他监管部门举报,本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五)期限
1.本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将当场做出处理。
2.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将适当延长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并会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会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安排在工作时间,本局机关办公室,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本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司法行政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本机关及时予以更改。本机关无权更改的,将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