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适用于全局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对象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第六条 考核形式主要是查看本单位信息公开网站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给予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不认真整改的部门,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