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行管理,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治污效能,根据《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海南省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指南(试行)》、《海口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我市镇域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季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本办法对我区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工作开展考核,按月抽核、每季开展一次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条 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南省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指南(试行)》、《海口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本办法进行考核,制定对运营管理单位的考核指标体系,每季度考核一次,每次考核要做到全覆盖,并按效付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要制定对管理人员的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并每月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与人员工资绩效挂钩。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有规章制度健全、考核机制落实、厂站环境整洁、运营管理规范、智慧平台应用,并将进水 COD 浓度、再生水回用新途径、智能化信息系统、社会评价作为加分项。(详见附件)
第五条 考核方式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调阅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并按照《海口市秀英区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标准化运行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内容逐项打分。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加分项得分纳入总分)。90 分及以上为“优秀”等次,80-89 分为“良好”等次,60-79 分为合格等次,60 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秀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海口市秀英区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标准化运行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试行)
附件:海口市秀英区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标准化运行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