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 (发改农经〔2020〕1337 号)、《海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凡区直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属企业等所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本细则进行审批。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遵循流程优化,审批从简的原则。
(一)对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一律视同立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总投资 400 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直接编制审核实施方案、施工图、预算书并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审后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
(三)总投资在 400 万元(含)-1000 万元(含)的项目, 将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合并成初步设计及概算 1 个环节审批。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3 个环节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 1 个环节审批。
(五)人居环境、农村供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项目量大面广,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六)总投资在 1000 万(不含)以上的项目,按《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海府办〔2021〕8 号)审批要求严格执行,经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将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合并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如使用上一级财政资金,需要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的项目;或水务、园林、绿化、环卫、文物保护等确需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的项目,直接应用其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成果,进行概算审核后,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不宜适用简化程序的涉及中央资金项目或国家、省级重点项目除外。
(七)初步设计实行限额设计。项目总投资 4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展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总投资 400 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或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无需进行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八)根据海府办规〔2021〕8 号、秀委〔2020〕25 号、秀办发〔2021〕32 号,项目采用业主负责制、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制。
第四条 遵循流程优化,审批从简的原则,将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 个阶段。4 个阶段之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第五条 各审批阶段任务及极简审批改革。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1.取消立项阶段招标事项核准。
2.取消“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报建方案绿地率审查事项”。由规划部门细化工程规划许可中对附属绿化工程的指标要求。
3.项目业主或代建(理)单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相关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批复文件(中央、省、市确定的重特大项目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对涉及到可能产生维稳风险的项目应出 具风险评估报告(区政法委审查)。业主或代(理)单位应对其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质量负责,并对其委托的单位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4.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涉及乡村振兴、内部装修改造的非新建、改扩建项目可免予办理。
5.不涉及环境影响及用地规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根据投资额仅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6.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7.确需变更设计及概算,增加投资额的,原则上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调整后的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总投资的,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初审意见后,由项目业主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再进行调整;
(2)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 100 万元以内的,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提请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 100 万元(含)以上的,提请区政府“两重一大”专题会议研究。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造成的增加投资,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实行概算包干项目,原则上概算不予调整。
(二)工程建设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1.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并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审批部门征求园林、电力、管道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3.取消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规划报建审核,由规划部门征求水务部门意见代替该审批事项。
4.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可以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容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三)工程建设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1.取消“远程监控系统”安装等作为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前置条件,取消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化设备安装作为安全监督报监的前置条件,改为建设施工单位承诺在开工前完成,住建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落实。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3.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下(含)且不超过五层的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文件可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
4.实行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节水设施、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性审查,明确全面推行联合审图的具体工作及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等。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统一的整体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和结论。
5.涉及乡村振兴、内部装修改造的非新建、改扩建项目在无法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开工意见书。
(四)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土地、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实行联合验收。实行规划、土地、质量、消防、人防、节水、防雷、国安、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将联合验收工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同时受理、集中实施、统一验收、限时办结”。
第六条 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制定统一办事指南和集中受理程序、申报表格等,组织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开展“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各阶段中部分前置资料不完善的,可以承诺函形式申请先行办理的审批事项,所缺材料在项目开工前补齐。
第七条 本细则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同时废止《海口市秀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细则(试行)》(秀府办〔2021〕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