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局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确定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本局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给出是否公开的处理意见;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等不确定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主管领导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登记备案和报告等。
第五条 本局保密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公开的涉及或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本局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以下简称泄密事件),协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六条 本局保密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本局工作人员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行政机关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二)受理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咨询;
(三)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科室或部门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的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七条 本局发布政府信息前应履行如下程序:由信息提供工作组提出审查意见,经局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局长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本局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本局代政府拟制的信息或公文代拟稿应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属于不公开的还应当说明理由。本局对《条例》施行前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八条 本局拟公开其他部门尚未公开的信息,应经过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局经审查同意公开其他部门已公开的信息,应当注明出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发文机关同时具有保密审查义务,须就是否公开作出书面审查结论或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九条 本局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条 本局拟公开涉及公共卫生、统计信息数据等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十一条本局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本局保密工作机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二条本局不得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公开义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纪检监察局、保密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局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本系统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将信息发布保审查纳入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海口市秀英区商务局保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商务局相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