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局外派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整改建议落实不到位,对责任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不及时向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提供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虚假公开的;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九)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十)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牟取个人利益的;
(十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二)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三)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和投诉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对投诉举报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同有关处室进行调查。被举报人所在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