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人社发〔2021〕142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加大我省人社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力度,进一步优化涉企营商环境,加强我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规程
为加强我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规范审批程序,提供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受理
(一)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受理条件:
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办法的企业。
(三)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2.《职工大会审议对部分工种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对部分工种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议》(以下简称相关决议);
3.申请人承诺书(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时提供);
4.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材料要求
1.申请材料齐全,填写规范。
2.《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表格中应有相应的签字、盖章(见附件1)。相关决议符合模板格式,签名完整,有相应的盖章。
二、办理程序
分为一般程序审批制和告知承诺制两种办理方式,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企业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审批机构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一次性告知其经营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
(一)提出申请
企业将上述材料扫描件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或者将纸质材料提交至相关的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窗口申请办理。
(二)受理与补正
1.线上受理
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提交材料之日起1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线下受理
审批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材料后经审查当场决定是否受理。
3.补正
若企业提交的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补正期限为3个工作日。
4.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实行承诺制办理:
(1)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且还在处罚期内的;
(2)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目前仍未解决的;
(3)其他不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形。
(三)审查
1.一般程序审批制
对于初次受理的,审批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到申请企业进行实地了解,与相关岗位的职工代表进行交流,询问其工作内容、工作特点和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及对相关政策是否了解。
2.告知承诺制
决定受理后,审批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四)决定
1.一般程序审批制
审批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若需进行现场核查在2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批复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2.告知承诺制
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达到的审批要求、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审批机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3.实行期限
首次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批准其实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实行一年以上且无不良反映的企业,批准其实行的期限一般为两年。
(五)公布
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将许可情况通过相关政务服务网和人社部门的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还应当公开申请人承诺书。
三、监督
审批机构或具备该事项监管职能的监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共享到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依法向社会公开;属于轻微失信的,原则上以教育为主,不记入信用记录;属于一般失信的,应记入信用记录,不再享受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情节严重被依法依规认定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应实行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