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琼人社规〔20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后,为确保我省现行相关政策准确执行,我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梳理,印发了《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号)。主要分三种情况:
一、相关政策原则上按新规定执行,同时兼顾原有规定
一是涉及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实施意见》对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作出了新规定,我省原有规定自然废止。需要注意的是,《实施意见》于2020年3月3日印发,2020年3月前已经缴费的人员,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按原有规定执行,但是,如果参保人员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二次缴费,则政府补贴需按新规定标准进行补差,原有规定标准高于二次缴费后新规定政府补贴标准的,则不再进行补差。
二是涉及待遇确定和待遇调整。按时“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中人平稳过渡”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实施意见》印发后的待遇确定和待遇调整原则上要按新规定执行,对于“中人”,在按新规定执行的同时,兼顾原有规定,按照就高的原则确定待遇水平,从而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三是明确了丧葬补助金标准问题。由于《实施意见》生效时间是明确的,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也是明确的,不存在“中人”的问题,因此,本通知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基本原则对丧葬补助金标准进行了明确。
二、新规定未涉及的相关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主要涉及政府代缴。《实施意见》未对政府代缴作出规定,仍按《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225号)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结合原有规定精神对新规定部分政策进行解释
一是明确了视同缴费指数的两种情况。《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14〕33号)第十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六条曾经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形作出过规定,因此,本通知援引相关规定,对新规定部分政策进行解释。
二是明确了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补贴不计算视同缴费指数。《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曾经有过相关规定,依据这个规定,本通知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