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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48-7/2020-09208 分类: 政策
发布机构: 秀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0-06-30
名  称: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琼人社发 2020 127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对失业人员加大失业保险保障力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有关文件精神,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力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工作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和我省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抓紧抓实抓细政策落地见效,努力扩大受益面,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二、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2020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其中,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按每月1200元标准发放;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按每月800元标准发放。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四、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五、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保障失业人员领金方便快捷

各市县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前往参保地经办机构或线上直接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等其他证明材料。各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内部数据比对,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参保状态、失业原因,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

6月底前,全省在实现失业保险金线上申领的基础上,实现失业补助金线上申领,实现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线上申领服务入口统一接入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并参与全国参保信息联网核验。

六、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

各市县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预警,积极做好提高筹集比例后的省级调剂金上解工作。要结合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做好资金测算,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市县,要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及时申请使用调剂金,确保应发尽发、应保尽保。要强化监督管理,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市县要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目标任务,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抓落实的体制机制,确保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加强工作调度,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各市县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0630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和失业保险处;联系电话:0898-65323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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