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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48-7/2024-06548 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秀英区海秀镇 发文日期:
名  称: 转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英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转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英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制度》的通知

秀英区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秀英区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镇两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及区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信息发布责任单位)。
  第三条 秀英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名称为: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政府,网址为:www.hkxyq.gov.cn ,是区政府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公共服务和接受公众监督的主要平台和窗口。此外,海口市政府门户网站秀英信息公开平台,也是秀英区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以下简称秀英信息公开平台)。
  第四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要在秀英区政府门户网站和秀英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区信息中心负责秀英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安全维护工作。秀英信息公开平台的技术服务和安全维护工作由市信息中心负责。各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秀英区政府门户网站和秀英信息公开平台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各单位应明确信息发布分管领导、信息审核员和信息发布员,区信息中心统一对各单位信息发布员进行网站信息发布的培训指导。
  第六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秀英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的政府信息应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后再发布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八条 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向区档案馆提供本单位的政府信息目录,由区档案馆存档备查。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本部门所拥有的每条政府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以及登录日期。
  第九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十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信息网上公开程序、明确信息发布责任人。按照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公开的信息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情况。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由本单位信息员提出,报本单位的分管领导作意见,经过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同意,由本单位信息员进入秀英区政府门户网站和秀英信息公开平台后台发布。
  第十一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和秀英信息公开平台是区政府对外发布信息的重要窗口,各单位应当保证重要信息及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秀英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同时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信息发布前的审核把关工作,发布信息时需在文章底部附上文字编辑人员、图片编辑人员、责任编辑人员以及审核人员的名字;保证所提供信息的严肃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并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的要求。
  第十二条 网站信息更新实行栏目责任化管理,各单位作为负责网站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单位,由区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具体的栏目内容保障任务分解表,并划分到各单位,确保栏目信息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由区级财政投资,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区信息中心应对各站点内容的更新情况及上报信息数量按月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报告区政府并于下一月的前5天在区政府门户网站(www.hkxyq.gov.cn)上公布。
  第十五条 区政府每年对各单位进行一次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部门网站信息更新率、上报信息量和公众的反映等。对评选出的“网站信息公开”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应公开的事项未公开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完整的;
  (三)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四)公开的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五)对已变化的内容未及时更新的;
  (六)公开的内容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违反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区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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