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本镇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本镇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镇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本镇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信息公开制度》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二)不及时受理群众的依申请公开,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机关予以更正,应该更正而不予以更正的;
(六)对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地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八)对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进行公开的;
(十)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本镇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本镇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镇有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第二款处理外,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