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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9-09744 分类: 政策
发布机构: 秀英区海秀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19-09-01
名  称: 海口市农村基层四议三公开监督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农村基层四议三公开监督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四议三公开”民主公开程序贯彻落实,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 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 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办发〔2016〕41 号)、《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工作的意见》(海办发〔2010〕21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海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议三公开”,是指凡涉及村民利益的村级重大事务,都要经过村党组织提议或村民提议或村民代表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村民监督,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第三条 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全面监督,组织、民政部门牵头协调监督,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能监督,镇党委、镇政府日常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农村基层组织自我监督, 党员群众民主监督的“四议三公开”监督体系。

第四条 “四议三公开”监督的对象是本市各级党委、政府,涉及“三农”工作的各职能部门,各镇基层站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重点是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村“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村民小组长。

第五条 “四议三公开”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村“两委”、村民小组是否规范运用“四议三公开”程序对涉及村民利益的村级重大事务进行决策和公开并全程留痕,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是否履行或正确履行“四议三公开”监督指导协调职责;

   (三)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是否坚持挺纪在前,自觉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违反“四议三公开”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相关单位实施“四议三公开”监督,可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全面检查或随机抽查,具体做法包括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谈话、听取汇报、“线上”监督、督促整改、考核评价、受理信访举报、执纪问责等。

第二章 各级党委、政府的监督

    第七条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本地区“四议三公开”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把“四议三公开”监督工作作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其他农村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监督、同检查、同考核;对下级党组织开展巡察时,要把其抓“四议三公开”监督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内容;根据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党

组织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同级政府“四议三公开”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上级党委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了解、过问下级党组织抓“四议三公开”工作情况,多提醒、多督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区、镇党委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委和纪委书面报告抓“四议三公开”监督工作情况。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把“四议三公开”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了解、研究和部署相关工作,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存在问题、推动工作开展、进行监督考核,每年年底向同级党委和上级政府书面报告组织实施“四议三公开”监督工作情况。

    区、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四议三公开”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

    第九条 镇党委、镇政府对辖区内“四议三公开”履行以下日常监督、指导职责:

   (一)定期了解辖区内各村事务,对应当运用“四议三公开”程序进行决策和公开的,要及时提醒、督促、指导村“两委”按 程序进行;

   (二)在对涉农工作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时,对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需要进行民主决策和公开的,要一并审核“四议三公开”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

   (三)加强对各村“四议三公开”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管好各村报备的“四议三公开”文书材料;

   (四)每季度对各村“四议三公开”执行情况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及其成员违反“四议三公开”的信访举报和投诉检举;

   (六)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对当年即将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的村要进行离任审计,对已完成换届选举的村要开展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七)对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合理意见,督促进行整改和落实。

第三章 各有关部门职能监督

    第十条 各级组织部门作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牵头部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把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和实施“四议三公开”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抓手,将执行“四议三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农村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党员大会审议村级重大事项制度,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四议三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内容;

   (三)帮助和指导基层做好落后与软弱涣散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整顿与转化升级工作,严肃基层党内政治生活;

   (四)建议、指导各级党组织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合格党员或自行脱党的党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劝退、除名处理;

   (五)加强与民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做好“四议三公开”相关制度衔接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四议三公开”相关制度规范的落实进行指导和监督。市级民政部门每年应对“四议三公开”工作至少牵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区级民政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镇民政工作机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

   (二)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督促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四议三公开”相关工作,并定期了解其工作开展情况;  

   (三)在职责范围内对下级政府、民政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合理意见,督促进行整改和落实;

   (五)加强与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做好“四议三公开”相关制度衔接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部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制度规范的落实进行指导和监督,重点监督运用“四议三公开”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情况。市级农业部门每年应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区级农业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二)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督促指导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工作,定期了解其工作开展情况;

   (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审计监督;

   (四)在职责范围内对下级政府、农业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合理意见,督促进行整改和落实。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财政性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村级财务会计工作相关制度规范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运用“四议三公开”处理专项资金和村级财务情况,发现问题如有必要可暂停拨付直接管理的涉农资金直至问题整改到位。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对财政性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村级财务会计工作至少组织

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区级财政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二)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督促指导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财政性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村级财务会计相关工作,定期了解其工作开展情况;

   (三)定期对镇、村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进行从业资质检查、业务能力培训和考核;

   (四)在职责范围内对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合理意见,督促进行整改和落实。

    第十四条 国土、林业、水务、住建、海洋、教育、卫生、人社、扶贫等有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涉农工作事项“四议三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在制定涉农政策、部署涉农工作时,凡涉及需要民主决策和公开、公示的,都要提出具体要求、细化公开内容、明确公开时间、公布举报方式、处理信访举

报、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在对涉农工作事项履行审核或审批权时, 要一并审核“四议三公开”相关材料是否真实、规范、完备。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村干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的业务指导,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的要求,对有关村干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接收到群众关于“四议三公开”的信访举报件,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应依规处理、及时答复;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应落实首问负责制,告知信访举报人向有关单位反映。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建立台账,及时整改、问责或向有关单位移交问题线索,提出整改和问责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确保条条有整改、件件有着落、有必担当。

    第四章 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专责监督作用,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相关单位履行“四议三公开”监督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和问责;

   (二)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对涉嫌违规违纪问题开展调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查处相关责任单位与个人;

   (三)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四议三公开”监督职责、违反“四议三公开”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单位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四)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督促信访举报较集中的地方和单位查找原因并认真整改;

   (五)对同级党委、政府“四议三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对因履行“四议三公开”监督职责不到位问题突出的单位,可提请同级党委进行巡察。

    第十九条 区、镇纪检监察机关在对基层“微腐败”案件进行执纪审查时,要把“四议三公开”执行情况作为必审内容,定期通报典型案例,每季度将有关情况以台账形式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条 镇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化“三转”,将监督执纪的重点由“盯违法”“盯贪腐”向“盯违纪”“盯违反四议三公开”转变。

第五章 农村基层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四议三公开”的具体实施,并以此为具体抓手推动本村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主要负责人对本村(组)“四议三公开”工作负直接责任。 村“两委”成员应当将执行“四议三公开”情况作为村党支部(总支)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两委”成员可通过以下方式开展监督:

   (一)收集村情民意,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其成员反映村民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村民代表的询问和质询;

   (二)在工作会议上和评议(评价)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时,有根据地对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四议三公开”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提出批评、发表意见建议,正确履行表决权利;

   (三)查阅、复制“四议三公开”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指出并督促整改;

   (四)发现村“两委”、村民小组及其成员有违反“四议三公开”程序的,及时提醒、批评、纠正;对执意违反或已造成不良后果的,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和镇党委、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其成员可通过以下方式开展监督:

   (一)收集村情民意,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其成员反映村民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村民的询问和质询;

   (二)列席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会议,对村干部执行“四议三公开”情况开展询问和质询,就本村“四议三公开”工作发 表意见建议;

   (三)查阅、复制“四议三公开”档案材料,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财务账目、原始凭证进行审查核实,对存在质疑的事项进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指出并督促整改;

   (四)发现村“两委”、村民小组及其成员有违反“四议三公开”程序的,及时提醒、批评、纠正;对执意违反或已造成不良后果的,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和镇党委、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农村基层党员应当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在党的会议上或参加民主评议活动时,正确行使表决权和评议权,有根据地批评村“两委”及其成员违反“四议三公开”的行为,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二)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违反“四议三公开”的事实,要求处分违纪违法党员,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三)向村“两委”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提出工作建议和倡议。

    第二十五条 各村除了利用村务公开栏、广播等传统载体做好“线下”村务公开以外,还应当建立村“两委”微信群、村民代表微信群、党员微信群,实现“线上”村务公开和民主决策,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并将相关记录截图存档。 各镇民政、组织、财政、农业、纪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当加入各村微信群开展指导监督,有效杜绝“包裹式公开”“一过式公开”和“选择式公开”等形式公开问题。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四议三公开”档案,收集包括决策、公开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材料、村民的意见和改正的措施,并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接受查询。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本村和辖下村民小组上述“四议三公开”事项材料及时报送镇政府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单位、镇基层站所在履行“四议三公开”监督职责过程中,对涉嫌失职失责、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属于本单位管理的要进行调查并自觉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将问题线索移交给有处理权限的单位处理。

    第二十八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四议三公开”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成员有违反“四议三公开”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

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罢免;对其中的党员,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四议三公开”擅自以集体名义处置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应依法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

    第三十一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四议三公开”有关规定的,由区或镇党委、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三十二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四议三公开”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的,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十三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问责决定机关(部门)要在30 日内召开问责决定宣布会向被问责人所在党的基层组织(非党员的为所在基层工作部门,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全体成员及本人宣布,被问责人要在宣布会上作深刻检查。被问责人 为各级党组织、机关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上一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参加宣布会并作检讨性发言;被问责人为各级党组织、机关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上一级党委或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要参加宣布会并作检讨性发言;被问责人为村民小组成员的,村党组织主要负

责人、纪检委员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要参加宣布会并作检讨性发言。参加宣布会的其他人员应积极对被问责人进行批评帮助并吸取教训。

    第三十四条 问题线索发现单位和问责决定单位要及时将线索和处理情况抄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问题线索不移交或移交不及时、应问责却未问责的有关单位,要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对城市街道所辖社区、村、村民小组以及镇辖社区“四议三公开”的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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