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依法公开海口市秀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保障国家秘密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查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务公开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海口市秀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拟办的公文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审查程序
对拟公开的公文信息,由公文信息的分管领导审查,做出审查处理意见后,需在公文呈批单上明确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后,由办公室保密员通过党政网政务公开模块公布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第四条 不予公开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设计国家秘密的;
第五条 共同形成信息审查
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共同完成对本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
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委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解释权限
本制度由海口市秀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