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 申请公开内容和形式
1.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2.申请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财政工作方面的党务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提出申请的时间。
3.申请公开的办理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禁止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6)申请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4.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其他组织和单位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财政工作方面的政策信息。
5、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6.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三条 监督措施
1.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监督意见箱,接受办事群众的监督。
2.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局系统党务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