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不能按时限要求完成政务公开事项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个人及分管领导责任:
1.没有实行党务政务公开或公开流于形式,甚至公开搞假的;
2.公开但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违反规定,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差错,给群众带来损失或伤害的;
4. 违反保密纪律的。
二、对不能履行职责,违反党务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个人和部门,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造成损失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经局党组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将直接责任人调离现岗,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局党组班子会议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给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