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流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整体联动、运转协调的原则,依法、有序、逐步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长流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意见;按照各单位职责统一分工、明确任务;通报有关情况;处理有关重大事项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长流镇党政办公室。
第四条 长流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我镇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和协调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具体工作;
(二)制定我镇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工作规则;
(三)编制我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
(四)维护和更新我镇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七)检查考评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咨询和舆情的监控与反馈;
(九)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
(十)我镇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我镇各处室负责按要求提供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并在政府信息制作或形成之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镇党政办,由镇党政办负责日常收集、采集信息的更新与维护,我镇督查人员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长流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涉密审查。
第七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由长流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报经镇政府分管领导确定。
第八条 长流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对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接待集体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第九条 长流镇人民政府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联络员。信息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报送本部门的政府信息,承办工作范围内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事宜。
第十条 长流镇人民政府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拟公开政府信息,信息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完整、准确,并附电子文本。
第十一条 长流镇人民政府应密切关注我镇统一公开的涉及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动态,如发现公开的政府信息有误或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或更新。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长流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在统一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按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承办。办理时限比照本制度第五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长流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能明确主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办理;不能明确主办单位的,由长流镇人民政府组织各相关单位共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