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第二条 镇政府按照区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和实施方案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
第三条 结合工作实际,采取设立公开栏、上网发布、设立咨询服务站点并利用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等多种形式,对政务事项进行公开,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
二、政务公开内容备查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内容备查制度。
第二条 按照《政务公开目录》及时进行公开,做到政务公开内容及时、全面、真实。
第三条 做好政务公开资料、台帐归档整理工作。
第四条 及时将公开内容上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内容与所公开内容一致。
三、政务公开监督和投诉办理制度
第一条 全镇政务公开工作依法接受镇人大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条 镇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约束机制。内部监督由镇纪检监察及政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实施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条 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镇政务公开由政务公开监督组对镇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群众向镇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进行办理答复。
第五条 对于群众反映投诉的涉及政务公开内容的事项,由镇政府按上级要求办理,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办理答复。向各站所直接反映的意见、建议由各站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答复。
四、政务公开考评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接受区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镇政务公开办公室按考核目标内容进行整理完善,并及时按受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考核。
五、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人(或经办人)负实责。
第二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镇政府投诉,镇政府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要求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条 违反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办、所、站和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以及党纪政纪处分。
六、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确定专人负责,规范整理、分卷装订、妥善保管。
第三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做到不外借,不私自带回家,不损坏,不丢失等“四不准”要求,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