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局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国家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一条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原则:
(一)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科学实施,统筹推进。从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公民利益、体制改革等多种需要,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二条 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包括我局起草制定的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第三条 公平竞争审查由拟稿科室或大队具体承担公平竞争审查职责,法制科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复核。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各科室或大队在拟定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的审查标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指定减损市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或大队制定的文件政策措施,应当严格对照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等要求自行组织审查。在公开征集意见过程中应就公平竞争条款内容征集意见,形成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填写公平竞争审查审核表,并将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情况材料提交法制科。法制科结合合法性审查,一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复核。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局务会审议。法制科自收到起草科室或大队提交的审查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审查意见。政策文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作出审查合格的结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作出审查不合格的结论并退回起草科室或大队,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通过审查。
起草科室或大队需将所有材料形成档案归档备查。
第六条 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由法制科牵头,各科室和大队配合。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科室或大队定期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予以清理。
各科室或大队要定期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工作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一并进行,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本工作机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