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机关各室、二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市局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对机关各室、二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各室、二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机关各室、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的;
(二)政务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机关各室、二级机构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由政务公开机关各室、二级机构和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机关各室、二级机构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机关各室、二级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机关各室、二级机构年度评优资格;对机关各室、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监察室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机关各室、二级机构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监察室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第十条 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