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城管执法部门的信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建设“服务执法、责任执法、法治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特制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局党组统一领导,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协调推进,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联合实施,局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内容
1. 机构职能类信息,主要是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设置等基本情况。
2. 法律法规类信息,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本级的规范性文件。
3. 规划计划类信息,包括有关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 行政执法类信息,主要是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处罚程序。
5. 收费管理类信息,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 基本建设类信息,主要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7. 便民服务类信息,主要是监督投诉电话、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等。
8. 工作动态类信息,主要是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检查等情况。
9. 对内公开类信息,主要是局机关管理制度、财务收支报表、干部任免奖惩、年度考核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三)政府信息的审核和报送。
1.建立健全由局分管领导负责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机制。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办公室是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2.局机关各科室应主动将在工作中形成的政府信息及时汇总到局办公室,对公文类信息应在草拟文件的同时,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应当以方便和服务群众为原则,参照公文类信息的要求确定其属性。
3.局属各单位办公室应及时审核、报送本单位新产生或掌握的政府信息。对一些无法判定其属性的信息资料,可向局法制科咨询确定。
4.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领导签发、确认的各属性政府信息按《条例》的规定进行编目,编目后及时、主动地在海口市政务公开网公开。
(四)政府信息查阅、申请办理和接待。
1.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局属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对依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按《条例》规定,由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的要求进行。
3.对市政务公开办转办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按规范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将办理结果和相关告知书、相关信息报市政务公开办。
(五)政府信息的统计和归档。
1.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的数量统计,并及时、全面、准确地填报月度、年度有关统计报表。
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视情开展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3.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文件、资料、影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二、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一)政府信息的发布形式。
1. 新闻发布会;
2.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网站;
3. 单位公开专栏、电子触摸屏;
4. 便民服务手册、服务指南。
(二)政府信息发布的原则。
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分散收集制作、统一审核公开”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协调。
1. 建立健全办公室负总责,各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参与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2. 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相关科室分散收集制作,办公室统一审核公开和发布。
3.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主动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三、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一)建立健全由局分管领导负责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各科室应将本科室在履行职责中形成或获取的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汇集、分类、确定,并根据《条例》和《保密法》的规定注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经科室负责人确认并报送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或确定密级。
(三)办公室负责人对各科室报送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对免予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办公室认为职能科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和《保密法》规定的,可与职能科室协商重新确定其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交由文件签发领导确定。
(四)局领导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公开的属性。对政府信息不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办公室应当会同保密工作部门依法对本局机关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清理和鉴定,对不需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并按程序予以公开。
四、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1.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管执法系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条例》的实施情况,包括相关工作机构和制度建设、落实情况;职责履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到位、规范、便民以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等。
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年底综合考评。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
1.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员制度。聘请有关人士担任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员,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定期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中央、省、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领导讲话、情况资料等直接分发监督评议员,并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及时通报及时反馈情况,使监督评议员更好地发挥监督评议作用。
3. 利用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网站开展社会评议活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评议,并将评议结果纳入单位年底综合考核。
4、利用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开展社会评议活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时,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记入单位年底综合考核。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励和责任追究。
1.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2.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单位限期提出整改意见;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一把手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办公室、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1)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2)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机制的;
(3)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严重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4、除符合《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办公室、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篡改政府信息,或以虚假信息充当政府信息进行公开的;
(2)因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致使矛盾激化,发生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群体性事件、重大恶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